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让群众办事创业更方便顺畅,根据《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审改办发〔2017〕12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在全区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集中对涉及群众办事的各种证明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在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清理,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不合理证明,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复杂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清理范围及原则
(一)清理范围
主要清理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中,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包括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
(二)清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凡保留的证明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合理性原则。凡是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卫生计生、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学历、计生、执照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共享原则。凡是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能够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的,或在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承诺原则。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主要任务
(一)精简各类证明和手续。集中清理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制定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并明确取消证明后的办理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证明种类。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再开具。
(二)规范开具证明的程序和要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规范办理流程、减少提供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7年10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对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进行梳理,建立台账理清证明种类、具体用途、法律法规依据、开具部门、开具数量等情况,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意见(按附件2、3、4、5要求填写),并将清理情况及相关表格于10月底前报区编办(含电子版)。为便于工作联系,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于9月30日前报区编办(区政府3号楼117室)。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7年11月底前)。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拟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由区编办会同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三维数字中心、区法制办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各部门、各单位修改完善。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应予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汇总编制区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衔接协调。“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由区编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三维数字中心牵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商,紧密协作配合,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三)严格清单管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证明事项清单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证明事项的办理流程。
附件:1.“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2.区政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
3.区政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4.区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5.区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