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里河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七里河区编办 | 发布日期:2016-06-13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区直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实施部门、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负责实施部门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公布;指导实施部门梳理本部门的各项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负责权责清单工作的督促检查。

实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区审改办备案;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区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实施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甘肃政务服务网七里河区子站建设管理和运行保障工作,为实施部门权责清单上网发布以及行政权力事项网上办理提供必要支撑。

第四条 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规范有序、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国务院、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原设立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的名称、承办机构、工作对象、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出现第五、六条情形需增加、取消行政权力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区审改办提出申请。区审改办审核并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区政府审定,调整相应事项。

第九条  出现第七条情形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实施部门应及时向区审改办提出申请。区审改办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调整相应事项。

第十条  出现第五、第六、第七条所列情形而实施部门未及时申请的,区审改办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相关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应当逐年更新,不断优化完善。区审改办不定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上级文件及本区审改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后,调整发布权责清单。

第十二条  部门主要职责、职责边界需要调整的,实施部门应当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相应调整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三条  区审改办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权责清单后,应及时告知相关实施部门,权责清单的调整内容应及时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区审改办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实施部门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不按规定时限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的,区审改办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不得随意扩大权力或者减少责任,避免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对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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