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机关及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群众团体: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等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6〕43号)和市编办《关于开展全市机关及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兰机编办字〔2016〕160号)精神,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授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启动对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办证工作,现就我区开展赋码办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赋码范围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及其所属行政机构和派出机关,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行政机构。
二、时间要求
各有关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始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初始发证
1.机关、群团等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报送《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并加盖公章、机构成立文件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地址确认证明以及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区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申请单位相关材料并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发证时使用“兰州市七里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
2.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机关、群团等机构,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机关、群团等机构,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证书内容变更
机关、群团等机构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刊载事项变更时,填写《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接受申请单位材料并核对后,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机关、群团等机构,更换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机关、群团等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有关资料要专门建档,运用纸质和电子方式进行整理归纳,实施统一管理。
(二)统一代码工作是服务各单位、方便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及服务指南在“事业单位在线(http://gjsy.gov.cn)”网站下载。
附件: 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
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
兰州市七里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