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发布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

【来源:南京市编办网站 | 发布日期:2013-07-02 】 【选择字号:

     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地理标志与专利、商标、版权等同属知识产权,要求各成员国加以保护。

    为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是农业大国,也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对维护产品品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培育和提高特定产品品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现状以及国际上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意见》明确,要按照便利申请、统一对外、加强保护的原则,在现有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整合业务流程,统一相关政策标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大对地理标志的培育和保护力度,形成合力。由工商总局会同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尽快建立部际联席协调机制,共同研究拟订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草案及综合性政策,协调重大问题等。工商总局与农业部、质检总局建立联合认定机制,统一受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三个部门按照职责从不同角度分别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统一标识并共同发布。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开展世界贸易组织等多双边协议下地理标志保护的对外谈判工作,协调国内立场和谈判方案;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可在统一立场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在保护环节发挥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各自优势,在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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