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九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认真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保留、下放、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我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九轮集中清理审核。经2014年8月26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兰州市政府部门第九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兰州市政府部门第九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兰州市第九批取消、调整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类别 |
备注 |
1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
省文物局 |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向市州下放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向市州(县市区)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 |
2 |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省文物局 |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向市州下放 |
|
3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省环保厅 |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向市州下放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向市州(县市区)下放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 |
4 |
各市州与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等内容相关的(除委托印刷宗教内容以外)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向市州下放 |
|
5 |
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向市州下放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类别 |
备注 |
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依法 增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条 |
2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依法 增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
三、增加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新增内容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类别 |
备注 |
1 |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及变更 |
原省卫生厅审批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及变更 |
省卫生厅 |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向市州下放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向市州(县市区)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 |
2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1.综合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下,专科医院床位在2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 |
省卫生厅 |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向市州下放 |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
1.投资1亿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明确不予下放的项目)环评审批;2. 建设投资2亿元及以下医院环评审批;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项目(不含热力生产和供应)环评审批;4. 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不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评审批;5. 麦芽、饲料、植物油、肉禽类、蛋品、水产品加工项目环评审批;6. 化工类单纯化学品混合和分装项目环评审批;7. 非金属矿的开发(不含煤炭、石油、天然气及伴生放射性矿项目)、土砂石开采项目环评审批;8.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含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环评审批;9. 养殖场(区)、围栏养殖、水产养殖、制种、农业垦殖、农田改造、农产品基地、经济林基地、森林采伐项目、引水配水工程环评审批;10. 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不含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项目)环评审批;11. 销售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跨市州行政区域除外)环评审批;12. 110千伏送(输)变电工程(不含跨市州行政区域和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环评审批;13. 单台雷达探测系统项目环评审批 |
省环保厅 |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向市州下放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向市州(县市区)下放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类别 |
备注 |
1 |
在公路上施工、养护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许可 |
市人民政府公路管理部门 |
对应 取消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取消行政许可项目 |
2 |
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内建筑设施许可 |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对应 取消 |
|
3 |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转让审批 |
市规划局 |
依法 取消 |
依据《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12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设立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一年后依法取消 |
4 |
两山承包优先权审批及外来承包两山绿化人员落户审核 |
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管理部门 |
要求取消 |
设立依据为《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此项目自设立以来,未办理,部门要求取消。 |
五、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现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取消内容 |
类别 |
备 注 |
1 |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审批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提取审批 |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 |
要求取消 |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 |
六、取消的备案制管理项目(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类别 |
备注 |
1 |
外商投资者要求延期出资备案 |
省工商局、兰州市工商局、酒泉市工商局、天水市工商局 |
对应取消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 |
七、向县(区)下放、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12项)
(一)下放县区的行政许可项目(1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类别 |
备 注 |
1 |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省文物局 |
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向县区下放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向市州(县市区)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 |
2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省财政厅 |
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省级向县区下放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向县(市、区)下放行政许可项目 |
3 |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审批 |
市、县、区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
县、区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
市级向县区下放 |
部门要求下放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类别 |
备 注 |
4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审批 |
省农牧厅 |
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下放县区 |
《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向市州(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兰州市农业委员会要求下放县区 |
5 |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同意 |
省农牧厅 |
县、区植物检疫机构 |
下放县区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向市州(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兰州市农业委员会要求下放县区 |
6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 |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省级向市州下放 |
《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向市州(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民政部门要求下放县区 |
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市、县、区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下放县区 |
部门要求下放 |
8 |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市、县、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下放县区 |
部门要求下放 |
9 |
全民所有水域或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
市、县、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下放县区 |
部门要求下放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类别 |
备 注 |
10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核准 |
市、县、区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下放县区 |
部门要求下放 |
11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 |
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下放县区 |
部门要求下放 |
(二)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类别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市地震管理部门 |
市、县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 |
向县(区)下放部分内容 |
部门要求下放 |
八、由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备案制管理项目(1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现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依据 |
1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条 |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现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依据 |
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十、取消、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9项)
(一)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处理意见 |
类别 |
备注 |
1 |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
兰州市财政局 |
取消 |
面向政府机构 |
调整为部门正常业务 |
2 |
廉租住房申请的核准登记 |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取消 |
面向行政相对人 |
调整为部门正常业务 |
3 |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
兰州市档案局 |
取消 |
面向行政相对人 |
|
4 |
兰州市市列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取消 |
面向行政相对人 |
调整为部门正常业务 |
5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取消 |
面向行政相对人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处理意见 |
类别 |
备注 |
6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核 |
市、县、区水务主管部门 |
取消 |
面向政府机构 |
|
7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
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取消 |
面向政府机构 |
|
8 |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
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取消 |
面向行政相对人 |
调整为部门正常业务 |
(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处理意见 |
类别 |
备注 |
1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
面向政府机构 |
|